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在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去(100)年11、12月指派消保官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採樣市售包裝單方果汁檢體計40件,送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下稱食工所)針對「CNS2377規範之甲醛態氮、灰分、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度及游離胺基酸」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計有5件產品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如附件),已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進行產品回收銷毀在案。
本次送驗之40件檢體,經食工所檢驗後,品質全部合格。標示部分,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食品藥物管理局)會同食工所及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食品工廠查核。本案經配合檢驗結果及衛生局實地查核,發現下列標示不合格情形:
一、外包裝成分標示不全且原汁含有率不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共3件
1、禾林食品有限公司委託東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津津蘆筍汁」(有效日期2013.3.24)。
2、禾林食品有限公司委託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綠蘆筍汁」(有效日期2012.8.29)
3、味王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蘆筍露」(有效日期2013.7.12)。
二、原汁含有率不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親親綠蘆筍汁」(有效日期2012.7.19),計1件。
三、外包裝成分標示不全(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達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統一番茄汁」(有效日期2012.9.30),計1件。
行政院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邀集專家學者、民間消保團體等成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於5月上旬請食品藥物管理局轉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就標示不合格產品依法處罰,並加強果汁工廠之實地查核,確認食品添加物名稱有無依法確實標示。另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於6個月內規劃市售包裝單方果汁採樣送驗之推動計畫,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此外,前開涉及違法之津津蘆筍汁產品及蘆筍露產品,原係屬食品GMP認證產品(認證編號分別為010690005、010250005),經濟部工業局已取消該產品食品GMP之認證資格及認證標誌使用權。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法條: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二、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三、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五、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六、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15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027號公告:「
一、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依CNS2377「水果及蔬菜汁飲料(已包裝)」國家標準之規定,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本公告規範對象為原汁含有率100%以下之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
三、本公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以製造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