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康真女於九十二年四月辦理結婚登記嫁給金門金寧鄉后沙許忠孝為妻,並依大陸配偶在臺設籍流程向移民署申請定居,日昨康真女接獲移民署郵寄通知函,通知4日攜帶通知函領取定居證,再到金寧鄉戶政所辦理身分證,成為建國百年第一位領取定居證的外籍配偶。
婚姻是人民的權利,為憲法及法律所保障,近年來受到全球化風行使得臺灣地區人民與境外人民通婚之情形增加。對於婚姻移民者,於入出境、居留及公民資格條件上,訂有不同之規定,並提供移民法令、臺灣風俗文化等輔導協助,期使其能快速適應在臺環境並與臺灣配偶共同幸福快樂地生活。
依98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由8年縮短為6年。內政部亦配合於98年8月12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自同年月14日生效。大陸配偶在臺設籍流程,依序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及設籍。
移民署就設籍流程之規定作一說明,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可檢具臺灣配偶之戶籍謄本、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及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團聚,經許可初次入境,於通過面談後,由該署於入出境許可證上核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即可持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經許可團聚並入境後,即可檢具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即無犯罪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戶籍謄本(須記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相關文件,向本署服務站提出依親居留申請。經許可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可檢具依親居留證、戶籍謄本及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長期居留。
經許可長期居留,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可檢具經海基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及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定居之申請。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發給定居證,即可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及領取身分證,並於設籍後3個月內繳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於98年6月9日該條例第17條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許可團聚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逾183日者,得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可轉換期間係以年或月採計,不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計算方式如為團聚滿1年且在臺灣地區居住超過183日,以1年計算;團聚未滿1年但在臺灣地區居住超過183日,以實際居住月份計算;團聚滿1年但在臺灣地區居住未超過183日,當年不予計算;團聚未滿1年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亦未超過183日,月份不予計算。於修正施行前已許可團聚之大陸配偶如欲進一步瞭解得併計期間,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計算團聚併計期間專區」,登錄相關資料,該署收到資料後將由專人查核並回復。
向移民署申請定居後取得定居證後,攜帶移民署通知申請之辦理戶籍登記之公文及戶口名簿、印章與相片二張,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初設戶籍,設籍後領取台灣身分證,可辦理護照與台胞證, 記得申請戶籍謄本連同台灣身分證影本與大陸身分證向大陸戶籍地派出所辦理遷出註銷戶籍證明,取得戶籍註銷證明或將戶口謄本向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並寄回一份,憑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後向移民署辦理註銷大陸戶籍(須在三個月內)。